关注:对于股权(及其利益)与股东资格这两个概念是否有必要加以区分

2023-06-06 10:28:44 来源:法务网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这实则是前一议题之延伸,之所以会在继承场合忽视了夫妻共有关系的问题,主因在于未能将股东资格与股权加以区分。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这两者是合一的,例如有判决指出:“股东资格可以被继承,该股东资格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,也包括基于财产产生的身份权。”捆绑式的股权利益结构有碍于对股权本质的理解,由此也可能误读了《公司法》第 75 条关于自然人股东之股东资格原则上可以继承之规定的内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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